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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点击数: 日期:2016-03-22 16:20:43

沈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0年4月13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6月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为目的,用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将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向公众传播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动员全体市民共同参与,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科普工作及本条例的实施。其职责是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科普工作。 

第六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依法履行科普工作职责。 

第七条 科普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坚持长期、稳定、有效发展的原则。 

第八条 科普工作应面向全体市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村干部群众、企业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 

第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筹协调本地区科普工作。

 

第二章 科普工作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科普工作的内容: 

(一)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实事求是、探索求知、崇尚真理、勇于创新的精神; 

(二)普及科学思想,介绍科学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 

(三)介绍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成果以及当前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前景、问题和对策等方面的知识; 

(四)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五)普及日常生活中的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六)宣传科学方法,介绍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现代科技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和技术问题的办法和途径; 

(七)其他有关科普工作的内容。 

第十一条 科普工作的形式: 

(一)举行科普讲座、专题报告会、研讨会和科普作品展示会; 

(二)开展科学技术咨询、服务、新技术推广、科学技术信息发布、科学技术示范活动; 

(三)在各类学校开展科学发明、科技制作、专题研究、撰写科技论文和组织科学考察等活动; 

(四)组织科技人员下乡,开展科学技术兴农活动; 

(五)组织各类科学技术培训和岗位技术培训,举办技术、技能竞赛; 

(六)编写、制作、出版科普读物和科普影视作品; 

(七)设立科普画廊橱窗,展示科普图片、模型和实物; 

(八)开放科学技术场馆,开设科普图书、报刊阅读场所,放映科普电影、科普录像; 

(九)开通科普网站,开设广播、电视科普专题节目,开辟报刊科普专栏; 

(十)开展科技周等活动; 

(十一)其他科普工作的形式。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普及科学技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均应积极参加和支持开展科普工作。 市民均有参加科普活动的权利、接受科普教育的义务。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职工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和接受科普教育的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群众性和社会性的科普活动;加强对所属团体和专业研究会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组织职工、青年、妇女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 城乡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科普宣传,组织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十七条 各类学校应当结合学生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提高学生的科学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技术推广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应当面向农村、贫困地区,开展科普工作,普及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先进农业科技成果,培训农村科技人才。 

第十九条 厂矿企业应当向职工普及与生产有关的科学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方面的知识,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技能。 

第二十条 商业、服务业企业应当结合商品销售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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