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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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奖励与项目经费配套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点击数: 日期:2016-03-21 09:52: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鼓励和调动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教职工的科研和学术水平,为我校学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设立专款用于科研奖励和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每年3月份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科研奖励和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申请,以系(部门)等为单位组织申报,逾期不补。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规定的研究期限内可自愿一次性申请项目配套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研奖励以学术论文、专利为主。科研项目配套范围为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及其他上级部门有配套要求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或第一作者或第一授权人为我校在职教职工,且第一单位署名为“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的学术论文或项目。

第二章 科研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学术论文等级划分标准及奖励

1.学术期刊论文按其发表期刊的学术影响从高至低依次划分为A、B、C、D四种类型。其中,A类、B类分为自然科学类(An和Bn)和人文社会科学类(As和Bs),C、D两类论文不再区分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会科学类。

2. A类论文, 每篇5000元奖励。

(一)An类论文(自然科学类)

被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SCI)数据库全文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

(二)As类论文(人文社会科学类)

As区期刊刊源包括ISI公布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SSCI)数据库收录期刊、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rts&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简称A&HCI)数据库收录期刊,在As区期刊刊源上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称为As类论文。

 3. B类论文,每篇2000元奖励。

(一)Bn类论文(自然科学类)

被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EI)数据库全文收录的(在正刊上发表的)期刊论文称为Bn类论文。

(二)Bs类论文(人文社会科学类)

在南京大学公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CSSCI)来源期(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期刊论文、以及被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ndex to Social Science & Humanities Proceedings,简称ISSHP)全文收录的学术会议论文称为Bs类论文。

4. C类论文

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和国务院学位办《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收录的刊物上全文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均为C类论文, 每篇1500元奖励。

在国内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公开发表并被EI全文收录的学术会议论文每篇800元奖励。

5. D类论文,须经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认定,每篇200元奖励。

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学报、省部级及以上学会或者同等学术地位科研院所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称为D类论文。

同一学术论文被不同学术刊物转载或检索,学校只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专利奖励

(一)发明专利

我校教职工以“沈阳城市建设学院”为专利权人获得授权后的发明专利的第一发明人,可以提出奖励申请,按3000元/项给予奖励。 

(二)实用新型专利

我校教职工以“沈阳城市建设学院”为专利权人获得授权后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第一发明人,可以提出奖励申请,按1000元/项给予奖励。 

第三章 项目经费配套标准及使用

第七条 我校教职工以“沈阳城市建设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主持的纵向课题成功立项的,对项目要求资金配套的,可以提出经费配套申请,以项目为单位进行资助。省部级立项课题不高于3000元/项予以配套,市厅级立项课题不高于2000元/项予以配套。获准省、市级立项不资助的科研项目,参照立项资助项目经费配套标准执行。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拟调离我校并将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为新调入单位前,须将配套经费全额退回学校。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研究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将停止经费使用,冻结经费账户,并追回已开支的款项。

第十条 配套科研经费应本着先使用校外项目经费,校外项目经费不足时予以补充的原则使用,对配套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申请及评定

第十一条 凡具备上述奖励条件者,须本人申请,提供成果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一份成果复印件交学校存档),其中被检索或收录的论文须提交相关的检索或收录证明,符合专利奖励的须携专利证书原件,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奖励申请表》(附件1),由所在系(部门)初审,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科研与学科建设处,申报的成果经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审核,由学校审定并确定奖励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上述项目配套条件的项目,在项目所有经费到账后,可以申请实施经费配套。项目负责人凭立项通知文件、项目申请书(立项书、任务书)、合同书和批准经费证明,以及《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申请表》(附件2),由所在系(部门)初审,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科研与学科建设处,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学校批准后划拨配套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奖励的,一经查实,将全额收回奖金并按照学术不端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科研配套经费只能用于项目研究,不得用于个人酬金。如违规,将全额收回科研配套经费。

第十五条 以上各项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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