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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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教师与学生学术道德规范

点击数: 日期:2016-03-21 09:54: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全校师生员工的学术行为,维护学术尊严,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我校师生和相关人员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所有从事学术研究及相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管理人员、聘用人员和各类学生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㈠ 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㈡ 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㈢ 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㈣ 对于需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㈤ 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㈠ 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㈡ 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㈢ 伪造学术情况: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㈣ 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㈤ 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㈥ 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㈦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策调研、咨询评估等工作,制定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政策,指导、协调、查处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等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的系(部)、相关职能部门在维护学术道德与诚信方面须履行下列职责:  

㈠ 把学术道德规范作为教师,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形成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㈡ 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成果评审、项目立项、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一经发现有违背学术道德,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等情况时,要认真严肃的调查,在调查工作基础上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后,报党政联席会审议,学校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㈢ 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情况。 

㈣ 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七条  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可直接向相关院(系)、职能部门举报教师或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若相关单位未处理或处理不当,可再向科研与学科建设处举报。

㈠ 在接到举报或已发现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后,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对有初步证据证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或当事人所属学科的专家(不少于3人)共同调查。当被调查对象涉及院(系)负责人时,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可指定专门人员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作调查组进行调查。

㈡ 参与调查的人员,包括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工作人员或学科专家,如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特殊利益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参与调查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㈢ 对于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报告的结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㈣ 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㈤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章  处理与申诉

第八条  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

㈠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㈡ 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范的教师与学生,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对教师处理的方式包括:分别给予在一段时间内停止批准申请各类学术研究课题、通报批评、取消晋升晋级、警告、记过、降职降级等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撤职、解聘或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学生处理方式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取消今后评奖、评优、奖助学金申请资格等。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开除学籍等处分;对于在读期间违反本规范的已毕业学生,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直至撤销其所获学位,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㈢ 学校有关会议根据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提出的处理意见,形成最终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书面送达当事人和举报人,并将处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九条  被举报人或当事人为教职员工,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被举报人或当事人为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则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1条、62条、63条履行申诉程序。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学校调查,参照第八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有关院系、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拖延不加处理,应受到相应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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