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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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点击数: 日期:2016-03-22 16:20:55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促进应用基础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聚集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以及为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知识支撑和技术储备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重点实验室是指依托在我市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或其它科研机构(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具有明确的科研方向,从事科学前沿领域和高技术领域研究,具有学科优势和原始创新能力的科研实体。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

(一)在优势领域积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

(二)围绕我市重点优势产业和优先发展领域,开展研发、重大科技攻关,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共性、基础性、关键性和前瞻性的科技问题。

(三)聚集、培育和稳定一批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学术思想活跃、学科知识面广、科技攻关能力强、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高层次学术队伍。

(四)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成为面向社会开放的实验示范基地、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平台以及科技对外开放的窗口。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全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评估、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 组织推荐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以及学术委员会委员。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六条  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有能力承担省、市重大科研任务。

(二)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队伍。

(三)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重点实验室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基本能满足科研实验的要求,其总值(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四)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重点实验室的责任;能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审批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

第八条  申请组建的依托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沈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见附件);

2.《沈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见附件);

3.其他附件及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在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可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组建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正在组建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可直接申请进入市级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      

第十一条  批准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可申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立项审批程序,择优列入年度科技计划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同出资,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本市辖区内原则上不重复组建业务范围相同的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一般不超过60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学术委员会人数的2/3。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13人,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1/3,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5年,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为促进科技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员数的1/2。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坚持对外开放的原则,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学术交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和经费,吸引优秀科技人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努力引进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在运行期间,每年度要向市科技局报告运行情况。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正式授予“沈阳市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二十一条  按照重点实验室组建任务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申请提前验收;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市科技局将视具体情况,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对验收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定期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运行情况良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运行情况不良的,责成限期改进。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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