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 焦点图5
  •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第二届学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 焦点图4
  • 焦点图3
  • 焦点图2
上一张 下一张
  • 1
  • 2
  • 3
  • 4
  • 5
实时天气

校内管理办法

SCHOOL MANAGEMENT APPROACH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数: 日期:2016-03-21 09:52: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跨越式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高等学校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开展科研工作的重要部门,科研机构实行以科研为主,实行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相结合,兼顾系部均衡和学科均衡。

第三条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沈阳城市建设学院XX研究所”。

第四条 学校原则上不予科研机构配备专职编制,各研究所挂靠所在系(部),以挂靠单位建设和管理为主,学校协助统筹管理,具体管理部门设在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第五条 科研机构应积极创新,科研机构的研究工作应以应用研究为重点,以科研促进教学、政产学研相结合的方针,以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建立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立的科研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固定的研究领域,稳定的研究队伍和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必须有利于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多出高水平成果,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

第八条 科研机构的建立要从学校科研发展方向、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出发,有明确的研究方向,一般应至少有两个以上的科研方向。具有稳定的中、长期研究课题,具有承担纵、横向研究课题的能力。

第九条 新申请的科研机构研究方向及研究内容不能与已设科研机构重复,科研人员参加科研机构数不能超过2个。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新建科研机构必须遵循以下申请程序:

1、要求新建研究机构的单位或部门,必须向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提交成立申请和论证报告。其内容包括:新建机构的名称、成立目的、意义、研究方向和任务、研究经费及来源、机构建制和研究力量(包括学术带头人和梯队)、现有研究用房、仪器设备、拟增加的仪器、设备以及科学研究的初步规划等。

2、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根据成立研究机构的要求、条件对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其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3、根据审核、论证结果,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党政联席会审查,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发文颁布机构名称、任命机构负责人,科研机构方能正式成立。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实行负责人负责制。由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统一归口管理。依据我校条件建立的科研机构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文件、协议规定,一切活动应受学校有关规定的约束。

第十二条 学校对科研机构的运作实行指导性的管理,科研机构的研究经费,原则上可从各种渠道争取获准的立项经费,或向社会、企业、群众团体多渠道筹集,亦可以学校名义接受个人或海外学术机构、团体的捐助,学术交流资助、学校学科建设投入等多渠道筹集科研经费,保证研究机构的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科研与学科建设处为科研机构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科研机构于每年12月份,向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本年度工作总结和科研进展报告,便于学校掌握科研进度和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科研工作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科研机构若发生主要人员变动,内部机构撤销、分立、合并等问题,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上报科研与学科建设处,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调查论证并提出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提出对科研机构撤销的建议,经党政联席会批准后,通知所在单位撤销。

(1)连续两年无任何科研成果或学术活动,已经名存实亡的科研机构。

(2)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经济、知识产权造成重大损失的科研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