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和上级相关科研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促进学校科研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检查、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学校和项目所在单位共同组织管理。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代表学校负责日常科研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申报
第四条 项目申报人资格:项目申报人必须是我校在职在岗人员,应具备完成所申请项目的科研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本着高度认真负责的精神,能保证课题的顺利进行和完成。
第五条 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申报信息发布。各单位负责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教师和相关科研人员,组织指导申报人员合理制定研究计划和预期目标,科学编制预算,并将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上报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全校申报项目的汇总和择优推荐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有直接责任。涉及合作(外协)单位的,项目申报人应负责提供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所有科研项目都在科研与学科建设处立项备案,统一归口到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按计划进行管理,凡学校在职人员主持的各级各类项目均须以学校名义立项,列入学校科研任务计划,作为学校成果奖励、考核聘任、职称评定、提职晋级的依据。
第八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及时下达立项通知,各单位应组织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签订项目合同书,统一交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审定后上报科研计划下达部门。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和要求及时开展工作,按研究进度执行项目研究任务。
第九条 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审核、报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和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动的,项目组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确认,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审核,报立项单位批准后方可变更。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所负责的项目及经费仍留学校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是否变更由学校与立项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须符合《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预算执行。确因研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须按立项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申请报批,未经批复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定期组织项目阶段检查,按项目任务书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并报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学校对各教学单位的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各单位进行项目阶段检查工作的情况纳入学校科研工作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对于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于重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须在研究计划到期二个月前提出结题或验收申请,并准备好项目申请书、合同书或任务书、工作报告、技术研究报告、经费决算表、分析测试报告、查新检索报告、用户意见以及出版著作、发表论文、专利、典型实物、样品照片等相关材料。经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审核后上报科研计划下达部门或主管部门进行结题、验收。对于申请鉴定的,由学校上报相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各类基金资助项目完成的成果,如论文、出版著作等,均要在成果的适当位置注明“XXXXX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多个基金项目应依次列出。
第十六条 所有项目均应按期结题,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到期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在征得科研计划下达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结题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时间以立项部门审批为准。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组应认真研究、分析验收意见,根据验收专家建议完善研究成果。对取得的优秀研究成果,学校将在个人申报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各级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课题组须按科技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向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提交完整的相关档案资料。未能按要求提交前,学校将不推荐该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 对未按计划规定的目标和时间完成研究任务,未按预算进行经费支出的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于未能按计划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将在二年内不再推荐该项目负责人申报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对于给学校科研工作造成损失或对学校声誉造成影响的,学校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的申报项目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