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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3-2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我校知识产权,维护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我校师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充分发挥学校创新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国家及辽宁省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

学校所属单位是指学校各系(部)、研究所、实验中心、馆、处等所有单位。

学校师生员工是指我校全体教职工、聘用人员及各类学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为我校所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

㈠ 职务技术成果权利。

1.经权利人采取相应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等;

2.职务技术成果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

㈡ 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商标权: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包括其下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和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合同、标书、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㈢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布线设计、产品质量标准及其它标准、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模型作品、教材、论文、辞书、规范汇编等著作权。

㈣ 学校的校名、徽章和各种标记。

㈤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职务技术成果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

第五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范围

㈠ 在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㈡ 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㈢ 离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职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一年内做出的,与在校期间承担的任务有密切联系、或直接属于学校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技术成果;

㈣ 凡利用上级部门划拨的科研经费、学校的资金、仪器设备、零部件及材料、图书资料、网络资源或不向外公开技术资料等完成的技术成果;

㈤ 执行学校及所属单位指派的其他任务所完成的成果。

第六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的归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八条 学校的名称、拥有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沈城建院”及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的徽、标(包括英文名称Shenyang Urban Construction University及其缩写)等,学校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也不得擅自加注在某“单位”名称的前面。

第九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作品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㈠ 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以及各类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教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其知识产权归学校享有或所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设在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各系(部、所、实验中心)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㈠ 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及规定;

㈡ 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接受师生员工知识产权法律和事务咨询;

㈢ 负责学校专利、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管理,负责专利权、商标权维护和备案等事宜;

㈣ 调解、处理校内各单位之间、职工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学校与外单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与诉讼时,协助学校法律顾问参与调处、诉讼事务;

㈤ 负责知识产权的审查、登记、整理和归档;

㈥ 填报上级主管部门需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料及报表。

第十三条 学校师生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科技合同时必须进行包括专利文献在内的详细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四条 科研工作完成后,课题组应当将全部实验记录、数据、代码、报告、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十五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员工在离开学校之前,承担或参与学校有关科研课题的大学生、进修生、培训生等在毕业或结业之前,应当将在学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原始资料交回学校,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对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及相关人员应对发明创造的内容予以保密,注意保护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只有在办理了专利申请并取得了专利申请号以后,才能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或展览、展示会等。提出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及相关人员还应对与专利申请内容有关的未公开的技术、方法、技巧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技术,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密级;涉及国防实力和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需申请专利的应申请国防保密专利。

第十八条 发明创造成果有必要向国外或境外申请专利的,须经学校审批后,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再由学校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若要撤回或放弃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在有关时效到期前两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后,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四章 知识产权转让与奖励

第二十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学校按照《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奖励与项目经费配套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学校知识产权或职务成果转让(或许可使用)或向其他企业入股的,学校将按照《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对发明人进行利益分配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学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奖励,并作为工作业绩考评和职称评聘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而使学校和其他教职员工、学生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的职务发明创造,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职务发明专利当作非职务发明专利申报的,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更换专利权人,并依据学校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有权采取责令改正,按第二十五条给予处罚。

㈠ 泄漏、擅自转让(许可)、变相转让我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我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

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我校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

㈢ 教职工或学生在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申报、评审、鉴定、转让和产业化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侵犯学校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同时追究所在单位的责任。

㈠ 2-4年内不准申报纵向课题和科技奖励;

㈡ 停聘原职务,至少推迟1年职称评定资格;

㈢ 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对造成学校巨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坏学校声誉的,应予以开除;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