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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2016-03-2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发展,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教师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竞争力,学校特设立“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校科研基金”),每年10万元。

第二条 校科研基金资助范围:校内科研项目立项基金、省部级政府科研项目配套资金、重点科研项目资助基金。

第三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选题应符合学校学科和专业建设,围绕学校发展目标、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科研团队建设规划,注重与我省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紧密结合,充分体现地区特色,达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目的。

第四条 校科研基金以课题经费的形式对校内科研项目立项申请者进行资助。

第五条 校科研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科研处,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及验收结题等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基金项目的经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科研基金的申报

第六条 校科研基金的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均可申报。

第七条 年度内每位申请者主持的校科研基金项目不得超过1项,参加的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

已获得过2次(含2次)校科研基金资助或正在承担校外科研项目的人员不得申报。

主持的前一个校科研基金项目未结题或申请延期者,原则上不得申报第二个项目。

第八条 申请校科研基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课题具有创新性,目的明确,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切实可行;

2.有一定研究工作的基础和所需的实验条件,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的选题和总体设计进行具体指导和把关,是该项目实质性研究的重要提出者和设计者,具有完成该项目的能力;

3.有明确的目标、计划和预期的实际成果;

4.经费预算合理,实事求是;

5.执行期限不超过两年;

6.通过本基金的资助,有望获得省市级科研项目。

第三章 校科研基金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实行二级评审制,由系(部)组织申报和初审,申请者须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学研究发展基金项目申请书》(附件1)一式二份,所在系(部)将初审合格的申请项目提交科研处。

第十条 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立项及资助的项目,报经学校批复后正式立项,并与项目负责人签署书面协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一般在每年10月份申报下一年度科研课题,12月份下达科研项目。

第四章 校科研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核定、按计划完成情况分二次拨款,经费的使用严格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的规定执行,不得长期挂账或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申请者项目获准立项后,应及时严格按照申请书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研究中期需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登记表》(附件2)一式二份,经系(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

第十四条 对管理不善、无故拖延或中止者,将给予追回资金及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等处置;因特殊情况项目不能按期完成而需要延期者,须提前向科研处递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在执行中需要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等作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项目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专门报告,经所在系(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的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需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项目研究总结报告登记表》(附件3)一式二份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对于项目自行中止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验收不合格者,须追回其三分之二以上的项目经费,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获得校科研基金资助者应积极申请校外科研项目。每个项目至少应在中文核心期刊(基础学科项目可为省级期刊)上公开发表一篇论文,或申请专利一项,或形成产品等。

第五章 经费及使用

第十八条 校科研基金资助校内科研项目立项基金经费,每年不超过3万元,资助项目不超过10项,视课题性质一般每项为2000-5000元。

第十九条 科研基金项目获准资助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申请书中所做的经费预算开支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以正式报销凭证,经科研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在项目所拥有的额度内报销。

第六章 校科研基金的开支范围

第二十条 校科研基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

2.专家咨询费;

3. 资料费、复印费、能源材料费、试验费、印刷费;

4.发表学术论文版面费补贴;

5.成果鉴定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所取得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成员有责任保护项目技术秘密,并不得擅自将成果转让或许可。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