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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3-2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教职工研究开发高新技术,适时转化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进一步加强科研成果转化的管理,规范科研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职务科研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是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或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科研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职务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研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研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五条 学校对职务科研成果的转化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职务科研成果进行转化。

第六条 学校鼓励科研成果转化。成功转化职务科研成果后,学校对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二章 组织

第八条 学校对科研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是学校科研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研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

第九条 在促进和规范管理学校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中,科研与学科建设处相关职能包括:

㈠ 组织高新技术成果的宣传及交易活动;

㈡ 组织成果转化的洽谈、合同签订与登记等工作;

㈢ 监督、协调合同的履行,参与合同项目的验收;

㈣ 联合企业推荐转化项目进入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计划;

㈤ 组织成果转化活动的综合统计分析。

任何个人或系(部)、研究所等以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的名义对外签定科技合同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以技术转让形式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一般有以下方式:

㈠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㈡ 向他人转让该科研成果;

㈢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研成果;

㈣ 以该科研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第十一条 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根据有关规定对科研成果转化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代表学校签署合同。校内各级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研成果转让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各项科技成果(技术)的转让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的订立须经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审定并报主管院长批准,重大项目须经党政联席会批准。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个人参与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科研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进入学校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收益分配按如下办法执行:

㈠ 科研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收益按照5:5的比例分配,即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占50%,学校占50%,学校将所获得转让收益的20%作为学校科研成果转化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支持科研成果转化;10%由学校奖励给科研成果完成人所在课题组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10%奖励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10%作为学校科研成果管理及转化的管理费。技术转化后产生的技术纠纷,也按此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㈡ 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自行创办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经学校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约定学校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或者学校以科研成果转让的方式直接取得现金收益。

㈢ 以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取得的收益按照5:5的比例分配,即学校占50%,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占50%,收益分配按照本条(一)款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人员对我校科研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总额不超过5%的中介费用,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十七条 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之间的收益分配由项目主持人确定。

第十八条 在科研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获得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职务科研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凡不按此执行的,所有后果由当事人自负。私自将学校职务科研成果进行转化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科研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研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科研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科研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而给实施成果转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成果转化的直接受益者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