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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5-31    作者: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来源: 城建院发〔2023〕218号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推动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开展科研工作的重要部门,科研机构以科研为主,兼顾学科均衡,旨在提升教师的科研水平和科研能力,为城乡建设和新兴产业服务。

第三条 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沈阳城市建设学院 XX 研究所(中心)”。

第四条 科研机构由所在学院负责直接管理,学校负责统筹指导,具体管理部门设在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第五条 科研机构应积极创新,科研机构的研究工作应以应用研究为重点,以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立的科研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较稳定的研究领域,稳定的研究队伍和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应有利于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多出高水平成果,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

第八条 科研机构的建立要从学校学科建设、科研发展方向出发,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有稳定的中、长期研究课题,具有承担纵、横向研究课题的能力。

第九条 新申请的科研机构研究方向及研究内容不能与已设科研机构重复,科研人员参加科研机构数不能超过 2 个。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新建科研机构须遵循以下申请程序:

1.科研机构由各学院自主设立,并报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备案,原则上每个专业最多成立一个科研机构(如有特殊需向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提交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设立)。

2.备案内容包括:新建机构名称、成立目的、意义、研究方向和任务、研究经费及来源、机构建制和研究力量(包括负责人和成员名单)、现有研究用房、仪器设备、拟增加的仪器、设备以及科学研究的初步规划等。

第四章 工作与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的工作内容包括,承接上级机关科研项目的立项、研究与结项;拓展与协会、企业的横向课题对接、合作;创造良好的对外开放和合作环境,积极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学校对科研机构进行指导性管理,科研机构的研究经费,原则上可从各种渠道争取获准的立项经费,或向社会、企业、群众团体多渠道筹集,亦可以学校名义接受捐助,学术交流资助、学校学科建设投入等多渠道筹集经费,保证研究机构的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科研与学科建设处为科研机构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科研机构于每年 12 月份,向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科研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便于学校掌握科研进度和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由各学院根据科研工作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自主聘任,并报科研处备案,原则上要求具有高级职称;科研机构若发生人员(负责人及成员)变动,内部机构撤销、分立、合并等,由所在单位自主决定,报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教学单位的科研机构负责人按照学校有关教师工作量相关管理规定减免10%的额定工作量。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和研究所,学校统筹考虑,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提出对科研机构撤销的建议,报主管领导同意后,通知所在单位撤销。

1. 全年科研成果不满足下列条件中任两项者:

1)校级以上级别科研项目立项(不含校级);

2)横向科研项目进账5万元以上(含5万元);

3)在我校C类或C类以上级别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2篇);

4)获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2件以上(含2件);

5)科研成果转化5万元以上(含5万元);

6)咨政建言获省市领导肯定性批复;

7)出版著作;

8)市级以上科研获奖(含市级)。

2. 连续三年累计科研成果不满足下列条件中任两项者:

1)省部级以上级别科研项目立项(含省部级);

2)横向科研项目进账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3)在我校B类或B类以上级别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2篇);

4)获发明专利授权;

5)科研成果转化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6)咨政建言获省级领导肯定性批复;

7)出版著作2部以上(含2部);

8)省部级以上科研获奖(含省部级)。

3.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经济、知识产权造成重大损失的科研机构。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建院发〔2021〕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