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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31    作者: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来源: 城院〔2014〕182号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的有效合理使用,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而获得,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纵向、横向以及学校投入的科研经费,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凡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项目经费和为科研服务的其他经费,均纳入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章 科研经费来源

第四条 科研经费按来源分为四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下拨的科研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指承接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开发、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让及其他涉及技术协作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拨给的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等。

三、学校专项科研经费:为加快我校科研工作发展,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升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学校设立的各类基金,经费由学校拨付。

四、其他经费:指各类捐赠基金及校内各院(系)、所(中心)自筹科研项目经费等。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第五条 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安排,必须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的任务。所有科研经费的使用均应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列支,违反规定并给学校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由课题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六条 凡财政拨款的纵向科研经费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报销,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时,应当按照程序报科研处及项目批准部门进行核批后执行。

第七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应按科研处确认后的科研经费收入入账,由计划财务处和科研处核实到账经费及所属项目类型,进行立项管理。

第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九)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十)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四)管理费:是指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九条 非财政拨款的横向科研经费报销范围除第八条所列科目外,可适当报销招待费、车辆维持费(指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交通费、通讯费、办公用品等。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开展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出差任务的差旅活动;严禁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转给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虚报、冒领科研劳务及奖励;严禁虚构经费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部门的科研经费管理文件规定。

一、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定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同科研处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定期公布项目到款,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

二、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使用、审核、监督等有关管理工作,指导经费使用。

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有关制度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自觉接受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必须汇入学校所规定的科研账号,否则不列入学校科研计划,所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和引起的民事纠纷由签约人自行负责解决。

五、科研项目经费分为项目研究费和科研管理费两项。科研管理费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取,作为学校和系(部)的科研管理费与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研究费由项目组支配,直接用于项目研究。纵、横向科研经费到校后,除有明确规定(约定)不许提取管理费外,其余项目经费由科研处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按比例提取,并会同计划财务处办理手续。科研管理费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5%。

六、项目负责人如因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离校、退休,所在单位要认真检查其项目履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对于未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仍留本校由本人或者更换项目负责人继续完成(更换项目负责人需报科研处同意备案),原课题经费继续留校使用。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一、科研经费支出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科研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核后签字后报销。

二、管理费支出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签字,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核后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家财政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课题组和个人,要给予追回财政拨款等处罚,同时视情节轻重,根据课题组整改情况,确定对以后年度是否给予科研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项目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办法,依法主动交纳个人所得税。如不主动纳税,由此引起的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有权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办法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