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政策法规

校内文件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校内文件 >> 正文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31    作者: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来源: 城建院发〔2016〕68号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提升学校为行业和地方经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拓宽学校科研经费来源渠道,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指承接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让及其他技术协作,其经费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等非财政资金拨入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名义签订的横向科研合同,适用于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各系(部)和直属科研机构。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为学校申报副高、正高级职称的初审条件,在学校的科研考核、职称推荐和评审、职称分级、评选优秀等工作中,与纵向科研项目同等对待,横向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需要申报市级以上成果奖励时与纵向科研项目同等对待。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校、系二级管理制。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是横向科研项目校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二级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签订、立项、评估与验收、指导与监督、档案管理等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二级单位科研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核、项目实施与监督,协助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完成项目的评估与验收。

第七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对合同的签订、实施、经费使用等全过程全面负责,由于项目组原因而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由项目主持人承担。

第三章 项目合同签订

第八条 学校执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未通过审查的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横向科研项目(四技)合同。项目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第九条 合同格式须使用国家科技部统一的合同文本,即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指标明确。

第十条 签订项目合同前项目负责人应了解委托/合作单位的法人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不得与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及个人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签订程序:

1.项目负责人填写国家科技部统一印制的技术合同文本及《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核表》,如属境外项目,须递交项目研究协议外文版及中文版各一式一份。

2.各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核委托/合作单位的资质及合同文本,在《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将项目合同一式四份及《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核表》一式两份,递呈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3.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对合同文本及《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核表》进行审核,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字,并加盖“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公章。

4.项目负责人将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的生效项目合同送科研与学科建设处一式四份,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凭生效项目合同向沈阳市科技局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相应免税工作。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合同签署后,对于合同执行截至时间已到,项目仍无进款且未开展相关科研活动的,取消合同登记。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管理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认定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并予以立项。

1.按规定程序签订合同;

2.项目经费按合同的约定由委托(合作)方汇入学校财务统一的账号。

项目经费由财务处和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共同管理。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暂不收管理费,经费到账后,项目主持人须按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自理税费。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合同签署生效后,项目组要根据合同条款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按照约定的进度认真完成合同中的各项科研指标。

第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应按项目合同的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组成员开展研究工作。项目合同履行中因故需要变更、中止或延长合同期限时,不得随意口头或单方变更或中止合同,双方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协议及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核表》递交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各单位(研究所)对本单位在研的横向科研项目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项目组及时进行整改。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对横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所有横向科研项目均应进行验收,以项目委托单位填写确认的《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横向科研项目验收证明》作为项目完成依据,验收时间按合同约定的执行期限为准。对于因特殊原因需延期验收,须由委托方出具同意延期证明。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验收的横向项目,项目组需在两周内向学校提供该项目验收证明和相关技术资料,学校将验收证明和相关技术资料与项目签订时提交的合同书一并存档,并作为学校考核、职称评聘的认定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著、专利、软件登记等,其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技术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应按合同的约定汇入学校财务统一账号,财务处按国家规定先行扣税。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向沈阳市科技局办理合同认定登记免税工作,若沈阳市科技局审批后予以免税的项目合同,扣除的税费将返还至项目经费账户。

第二十条 在签订横向科研合同时,项目组须根据《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编制项目预算,并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横向科研项目进款预算分配单》,与四技合同一同提交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和财务处作为项目研发活动支出报销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时对到账的横向科研经费按预算分科目入账。科研经费需按照合同拨款进度所约定的时间到账。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实报实销。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执行,遵守《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4)等相关规定。经费主要用于:

1.科研业务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在项目总经费50%范围内开支。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对理、工科类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按项目合同执行。

2.实验外协费,是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学校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不得超过实际进款的35%。

3.人员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提取劳务酬金不得超过实际进款额的30%。

4.绩效津贴,是学校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尊重项目负责人的意见,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注重发挥对一线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由学校按照国家相关工资津补贴政策安排的绩效支出,发放给为项目实施做出实际贡献的成员(含有工资性收入的成员),绩效津贴申请额度不得高于实际进款额的20%,完成并通过结题验收后方可按要求申领。

5.其他。用于项目鉴定、报奖等,可依据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实际,适当报销办公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经费结算。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横向项目结余经费本,用于项目的续研及个人其他项目预研。结余经费的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得再支付劳务费和绩效津贴。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经费使用,情节严重者终止项目,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将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政策若有变化,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