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科研水平,鼓励跨学科研究,组建并培育优秀科研团队,通过开展科研工作,促进人才培养,推动科研工作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任务目标
第二条 遴选科研团队。为提高教师科研工作的团队意识、协作意识,发挥高级职称教师的带头示范作用,逐步形成团队合力。
第三条 积极组织申报课题。力争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确保省部级项目,积极开展市厅级项目;同时做好与行业内企业的对接,积极开展横向课题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高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四条 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参加校外各级专业学术性会议,认真组织学校学术专题讲座。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主动与科研院所、企业和行业建立学术联系,鼓励教师和学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科技文化氛围,扩大学校影响力。
第五条 鼓励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专利及科研奖励。争取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积极申报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市级以上科研奖励。
第六条 吸纳在校学生参与教师科研活动。每个科研项目至少吸纳3名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全过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团队一般应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近三年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承担过横向科研项目且经费总计在5万元以上,或在校定B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八条 团队应有相对集中、稳定的学科研究方向,有研究项目且与学校相关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吻合。
第九条 学校鼓励跨院(部)、跨专业组建团队。每个团队设负责人1名,负责人应有宽容、开放、公正的胸怀,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每个团队成员人数5-8名,35岁以下成员不少于2名。团队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等合理,有较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条 所在学院或部门能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科研氛围,保证科研团队有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团队负责人工作负责制。团队负责人负责团队项目计划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报告建设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年度经费预决算,接受学校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团队负责人在建设期内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团队依托单位应提交更换团队负责人的书面报告,报科研与学科建设处,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对工作不称职的团队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将重新聘任其他人选。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工作情况、学科专业建设以及发展实际,积极申报科研团队。
第十三条 科研团队的遴选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学校审批的流程。凡具备申报条件的科研团队均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团队建设计划项目申请书》。
第十四条 科研处初审,送同行专家外审,并根据其研究计划和任务目标,提出支持和资助意见,报学校批准并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学校下达《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团队项目任务书》,并设立专项经费支持,科研团队正式开展工作。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团队建设采用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方式。团队资助建设期为三年。每年进行一次阶段检查考核,三年后进行总绩效考核。每年的阶段检查考核以《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团队项目任务书》中的分年度建设任务为依据,由团队负责人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团队任务和目标完成进展报告》,科研与学科建设处组织人员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第一阶段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将给予整改期,若第二阶段检查考核仍不合格,取消对该团队的资助。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
科研团队在三年建设期内,至少应完成以下考核项目中的两项:
(1)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或省部一级科研项目立项或省部二级科研项目立项2项;
(2)横向科研项目进账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3)在我校A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
(4)获发明专利授权;
(5)科研成果转化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6)咨政建言获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2篇;
(7)省部二级以上科研获奖(含省部二级)。
*以上项目内容以《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工作量量化指导意见(试行)》城建院发〔2023〕193号为准。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
完成建设任务目标的团队考核结果为合格。学校将按照最终完成任务目标的情况对合格的团队颁发证书。
未完成建设任务目标的团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学校收回剩余建设经费。考核不合格的团队成员一年内不允许申报或参加新的团队。
(二)考核合格之后,团队成员根据自身条件和研究基础,可自愿申报下一轮团队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建设周期内,团队应保持研究人员、研究方向和主体研究内容的稳定,原则上不进行变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科研团队所取得的所有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沈阳城市建设学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团队遴选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城建院发〔2018〕8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