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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项目经费配套及支持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5-31    作者: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来源: 城建院发〔2018〕90号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校教职工申报和完成各类科研项目的积极性,确保研究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出高质量学术成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设立专款用于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及支持,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每年3月份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及支持申请,以院、系(部门)等为单位组织申报,逾期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规定的研究期限内可自愿一次性申请项目经费配套及支持。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范围为上级部门有配套要求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经费支持范围为上级部门没有经费配套要求并且没有经费拨款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经费配套及支持使用规范

第四条 科研项目应是有上级立项文件或合同为依据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五条 科研项目配套及支持的使用,实行课题负责人制,经费支出要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各项支出均由课题负责人审核签字,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及支持不支付招待费和礼品费。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及支持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共同管理,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及支持按不同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按照经费的开支范围进行统一监督使用。

第三章 项目经费配套及支持标准与使用

第八条 我校教职工以“沈阳城市建设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主持的纵向课题成功立项的,如上级部门要求项目承接单位配套或支持的,学校根据上级要求给予适当比例科研经费配套或支持。

第九条 我校教职工以“沈阳城市建设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主持的纵向课题成功立项的,项目申报文件中没有要求承接单位配套或支持的,可以提出项目经费支持申请,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经费支持。省部级立项课题(住建部科研立项、省教育厅科研立项、省科技厅立项、市科技局立项、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科基金、市哲学/社科基金)不高于10000元/项予以支持,其他省级、市级立项课题,不高于5000元/项予以支持。

第十条 我校教职工以“沈阳城市建设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主持的国家级纵向课题,若无科研经费资助的参照“第九条”执行。若有科研经费资助的,学校也将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如调离我校,项目负责人必须书面承诺将项目继续完成,否则,退回剩余经费配套及支持,同时,学校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研究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将停止经费使用,冻结经费账户,并追回已开支的款项。

第十三条 配套经费应本着先使用校外项目经费,校外项目经费不足时予以补充的原则使用,学校不提取配套经费的管理费。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申请及评定

第十四条 凡符合上述项目经费配套及支持条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凭项目申报通知、立项通知文件、项目申请书(立项书、任务书)、合同书以及《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及支持申请表》(附件2),由所在系(部门)初审,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科研与学科建设处,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学校批准后划拨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以上各项经费配套及支持的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配套及支持只能用于项目研究,不得用于个人酬金。如违规,将全额收回科研配套及支持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奖励与项目经费配套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城院〔2015〕47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