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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识形态审查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31    作者: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来源: 城建院发〔2018〕133号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加强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研成果”)审查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展示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充分发挥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促进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目标,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相统一原则,强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内容审核与质量评价,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以助于学术上的自由探索和创新。

第二章 科研成果申报与认定

第三条 科研成果是指在学校从事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含兼职人员)以及由教师指导的在校学生以沈阳城市建设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学术研究成果。

第四条 科研成果的形式包括:

1)著作类:公开出版的有ISBN书号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著作、工具书、软件、音像制品,以及不宜公开出版的有重大学术价值的著作等。

2)论文类: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审批的正式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国际及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ISTP,CNKI会议论文数据库收录),在有ISSN序列号的正规外文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译文(以上不含书评、会议综述和报道、学术动态等)。

3)报告类:被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采纳的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特别是发给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资政报告,以及在通过行政部门审核的内刊上发表的研究报告等。

4)网络类:以网络为载体首次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以及有一定积极影响的时事评论等(1500字以上)。

5)其他类:音乐作品、绘画作品、雕塑作品等艺术作品以及其他人文社科类成果。

第五条 著作类、报告类、网络类和其他类科研成果管理实行按学期主动申报登记制度,每年第一季度教师按照要求主动申报上一学年科研成果完成情况,学校组织专家对相关科研成果进行审核与认定,便于学校和各单位及时掌握科研成果状况。

第六条 在校教师均有义务按照要求主动向学校申报登记自己及学生取得的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科研成果,并提供相关科研成果出版、发表、采用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科研成果申报登记由各系部(学院)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申报登记工作,最后汇总到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第八条 申报的科研成果应是已经出版、发表或被采用的,被正式列为各级人大政协提案也要有正式批复、采纳通知。已经收到出版通知、用稿通知、采用通知而尚未出版、发表、采用的成果,要待出版、发表、采用后再申报登记。

第三章 科研成果评价标准

第九条 政治标准是科研成果评价的首要标准。科研成果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十条 学风标准是科研成果评价的基本标准。科研成果应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没有剽窃抄袭、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

第十一条 质量标准是科研成果的重要标准。科研成果应面向学科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力争在理论上有建树,在学术上有创新,以高质量的成果提高学科地位和影响力。

第四章 科研成果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是科研成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人及其指导学生的科研成果负首要责任。教师应在入职时或申报项目时主动签订学术承诺书(附件1),并自觉遵守学术承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 各系部(学院)对科研成果负监管责任,应积极了解和掌握教师政治观念、思想动态和研究方向等,制定和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加强党的理论政策宣传,做好科研成果申报认定、宣传报道、警示教育等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党群工作部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负管理责任,坚持方向第一、质量优先和分类评价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科研成果进行审核认定、对科研成果评价异议问题提出鉴定处理意见等。

第五章 科研成果问责

第十五条 对于经审核认定存在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问题的科研成果,学校将取消科研奖励,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并勒令改正,科研处将会同党群工作部、人事处等部门视情节进一步问责。

第十六条 对于经审核认定存在学术不端问题的科研成果,学校将取消科研奖励,取消上级经费中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科研处将会同人事处等部门视情节进一步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