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术管理,持续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第四十二条和教育部有关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原《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城院(2015)26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议、项目审议的最高学术组织,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坚持学术民主和教授治学,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化、科学化及保障学校学术持续、科学发展的组织。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
1.学术委员会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研究员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的人员组成。成员根据学科分布,专业面须涵盖全校所有学科,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并热心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审议与评定等学术工作。学术委员会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2.学术委员会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董事会(校长)提名产生,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同意的教授代表担任。
3.学术委员会任期: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3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委员因上述原因需要替换时,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并经全体委员多数通过,报校长批准。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科研与学科建设处,秘书长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处长兼任。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个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在召开学校评审评议等学术活动时,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 各院系部须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成立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5人的单数组成,主任由所在院系部推荐,校长聘任,委员由各院系部主任聘任。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本单位与学术相关的问题,对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并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派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
1.在有权参加的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上有发言权、表决权。
2.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咨询、审议的事项有知情权,在不违反有关
政策的前提下,有权查阅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2.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中规定的各项职责。
3.以身作则,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坚持参加学 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并说
明情况。
4.秉公办事,对在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有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者,应接受批评。情节严重者,根据《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受学校委托,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科 技工作发展规划,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科研成果评价,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其它学校有关学术事务的重要决策。
第十一条 受学校委托,评审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受学校委托,咨询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其他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委员应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评议、咨询、学术交流、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委员应参加2/3以上的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经与会委员的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城院〔2015〕2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