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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5-31    作者: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来源: 城建院发〔2023〕215号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鼓励和调动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教职工的科研和学术水平,为我校学科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根据教育部《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社科〔2020〕3号)和《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设立专款用于科研奖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每年11月份集中受理当年科研奖励申请,以学院(部)、部门等为单位组织申报,逾期不补。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研奖励包括科技获奖、专著和学术论文。

第四条 成果中的第一作者为我校在职教职工,且第一单位署名为“沈阳城市建设学院”。

第二章 科研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科技获奖类别划分标准及奖励

1.国家科技奖奖励

我校在职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且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

2.省部级政府科技奖奖励

1)我校在职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且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

2)我校在职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且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辽宁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3)我校在职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且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4)其他省部级奖项,需经学校认定后,给予适当金额奖励。

第六条 出版专著

第一著作人为我校在职教职工,且第一单位署名为“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的专著、译著,可以提出奖励申请,经学校组织评审后,对认定的高水平著作给予1万元奖励。

第七条 学术论文

1.以第一作者在我校A+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SCI分区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为准),且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奖励5万元。

2.以第一作者在我校A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且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奖励1万元。

3.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语教研部、基础教研部、体育教研部以及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中心教师,以第一作者在中文社会科学学术索引来源期刊(南大核心CSSCI,不含扩展版)以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且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奖励5000元。

第三章 申请及评定

第八条 凡具备上述奖励条件者,须本人申请,提供成果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奖励申请表》(附件 1),由所在学院(部)、部门初审,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科研与学科建设处,申报的成果经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审核,由学校审定并确定奖励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奖励的,一经查实,将全额收回奖金并按照学术不端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以上各项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城院〔2021〕5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