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提升学校为行业和地方经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拓宽学校科研经费来源渠道,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承接的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其经费由非财政资金拨入的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许可、技术咨询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名义签订的横向科研合同,适用于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各院(部)和直属科研机构。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学校的科研考核、职称推荐和评审、职称分级、评选优秀等工作中,与纵向科研项目同等对待,横向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需要申报市级以上成果奖励时与纵向科研项目同等对待。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制。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是横向科研项目校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二级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签订、立项、评估与验收、指导与监督、档案管理等管理工作。计划财务处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单位,行使财务管理和财会监督职能。
第六条 二级单位科研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核、项目实施与监督,协助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完成项目的评估与验收。
第七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横向科研项目主持人承担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属于我校的全部责任和义务。项目主持人对合同的签订、实施、经费使用等全过程全面负责,由于项目组原因而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由项目主持人承担。
第三章 项目合同签订
第八条 学校执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通过审查的项目,学校授权项目负责人承接该项目并签署相应的合同。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横向科研项目(四技)合同。项目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第九条 合同格式须使用国家科技部统一的合同文本,即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指标明确。
第十条 签订项目合同前项目负责人应了解委托/合作单位的法人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不得与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及个人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签订程序:
1.项目负责人填写国家科技部统一印制的技术合同文本及《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核表》,如属境外项目,须递交项目研究协议外文版及中文版各一式一份。
2.各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核委托/合作单位的资质及合同文本,在《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将项目合同一式四份及《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核表》一式两份,递交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3.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对合同文本及《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核表》进行审核,提交给学校律师审查合同是否合法合规,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字,并加盖“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公章。
4.项目负责人将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的生效项目合同送科研与学科建设处一式四份,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凭生效项目合同向沈阳市科技局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相应免税工作。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合同签署后,对于合同执行截止时间已到,项目仍无进款且未开展相关科研活动的,取消合同登记。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管理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认定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并予以立项。
1.按规定程序签订合同;
2.项目经费按合同的约定由委托(合作)方汇入学校财务统一的账号。
项目经费由财务处和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共同管理。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暂不收管理费,经费到账后,项目主持人须按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自理税费。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合同签署生效后,项目组要根据合同条款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按照约定的进度认真完成合同中的各项科研指标。
第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学院(教学单位)是该横向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课题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项目必须全过程严格遵守科研诚信原则,包括申报或投标、项目实施、验收及形成的知识产权、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项目负责人是科研诚信第一责任人,对研究数据、图表、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履行中因故需要变更、中止或延长合同期限时,不得随意口头或单方变更或中止合同,双方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协议及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核表》递交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各单位(研究所)对本单位在研的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实施检查,如发现问题,要求项目组及时进行整改。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对横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所有横向科研项目均应进行验收,以项目委托单位填写确认的《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横向科研项目验收证明》作为项目完成依据,验收时间按合同约定的执行期限为准。对于因特殊原因需延期验收,须由委托方出具同意延期证明。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验收的横向项目,项目组需在两周内向学校提供该项目验收证明和相关技术资料,学校将验收证明和相关技术资料与项目签订时提交的合同书一并存档,同时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申请成果鉴定。
第二十条 各学院(教学单位)应加强引导科研人员对合作项目获得的成果进行推广、转化、产业示范,并从中凝练出进一步解决的理论、技术创新等问题,形成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进而取得更高质量的技术创新成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著、专利、软件登记等,其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技术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应按合同的约定汇入学校财务统一账号,财务处按国家规定先行扣税。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向沈阳市科技局办理合同认定登记免税工作,若沈阳市科技局审批后予以免税的项目合同,扣除的税费将返还至项目经费账户。
第二十三条 在签订横向科研合同时,项目组须根据《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编制项目预算,并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横向科研项目进款预算分配单》,与四技合同一同提交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和财务处作为项目研发活动支出报销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时对到账的横向科研经费按预算分科目入账。科研经费需按照合同拨款进度所约定的时间到账。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实报实销。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执行。经费主要用于:
1.科研业务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在项目总经费50%范围内开支。研发团队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权归研发团队所有。
2.实验外协费:是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学校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不得超过实际进款的30%,超过5万元(含),需与受托方签订正式合同。
3.人员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付项目参与人员的劳动报酬。在保证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可以列不超过40%劳务费,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服务类和咨询类等项目可以列不超过50%劳务费。
4.其他相关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税费、场地使用费、项目组人员业务培训费、包装运输费(邮寄费)、办公用品、车辆维持费(燃料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其他业务费等。在保证项目实施经费支出情况下,车辆维持费不超过总到款的10%。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经费结算。经费如有结余,项目组可继续使用,用于项目的续研及其他项目预研。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经费使用,情节严重者终止项目。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将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政策若有变化,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城建院发〔2016〕68号)同时废止。